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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溪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日期:2016/3/16 0:18:01 点击量:

LXDR—2016—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泸溪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泸溪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全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全面排查,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对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和环保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单位,分类制定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清理整治原则及要求

  (一)坚持全面清理、不留死角原则:全面、系统的清理检查,逐一查处整改,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原则: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不验”等情况,并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三)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原则,针对查出的问题,按整治要求分步分阶段实施,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全部整治任务。

  三、清理整治范围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分类处理的内容

  (一)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经环评审批或验收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环保措施完善且能达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达标或可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督促企业整改和强化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后,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备案管理,允许企业正常生产或运行。

  1、项目建设中有重大变动的(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依法补充办理审批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在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变更环评审批手续。

  2、在技改工程审批中对防护距离提出搬迁要求的老项目,原审批时防护距离是根据计算得来,因建设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原防护距离经重新核算缩小,可由环评机构对项目进行现状评价,重新核定防护距离,经公示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可商卫生部门)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

  3、建设项目受市场行情、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只建设了部分生产线(如电解锰、铁合金、电解锌行业),并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可按照实际生产负荷实施阶段验收,余下产能在不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内可继续建设,建设完成必须进行总体验收后投入生产;建设项目余下产能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的,如需建设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降低了行业准入条件,原环评批复中所提出的产业规模可根据新的政策进行调整,按现有权限由现审批单位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提高了行业准入条件(如提高了产能),可按原环评批复的产业规模验收。

  5、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以新带老"淘汰过剩产能的问题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经信、发改等)出具相关意见对企业现有产能进行认可,且企业通过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管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经总量核算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区域内淘汰任务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在区域淘汰任务完成前暂停该区域同类型项目的环评审批。

  6、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未审批项目(如污染小、环境影响较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且污染物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环境风险和危害的技改工程;单独的污染治理工程等),由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简化手续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涉及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或进行备案管理,同意其生产或运行,纳入日常监管。

  7、对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区域环境风险可控,但因为防护距离等原因验收不了,又难以实施关闭或居民无法实施搬迁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或者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县政府已有明确搬迁方案或实施计划,处在搬迁过渡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州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经省州环保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环保部备案管理。备案后,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关注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民企纠纷,一旦出现排放超标、周边环境质量显著变化或者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由县人民政府和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环保技术改造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8、对于交通、能源、城建、医院或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政府工程;高速公路、铁路、桥梁、涵洞、管网建设等民生工程),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又无法实施关闭的设施和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县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州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经省、州环保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环保部备案管理。

  (二)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符合有关规划、违规建设在环境敏感区、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

  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依法淘汰取缔;

  3、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

  4、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三)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上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工作安排

  (一)责任分工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环保和工业的副县长为副组长,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为成员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泸溪县环保局,杨毓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清理整治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步骤

  1. 自查排查阶段(2016年1月31日前)

  各乡镇、各部门通过组织企业主动上报、环保部门实地调查等形式,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和排查,摸清项目底数,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2. 制定整改方案阶段(2016年2月1日-3月31日)

  根据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见湘政办发〔2015〕111号)的具体要求,按照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总体思路,对清理出的违规建设项目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3. 全面整改阶段(2016年4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县政府将根据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善环保手续,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六、责任追究

  严肃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纪律,加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报和考核。对调查摸底不全面、不准确的单位实行公开通报并责令重新调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经督查发现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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