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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企业准入条件

来源: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日期:2017/3/30 17:41:59 点击量:

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招商项目入园,加强园区项目管理,提升园区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效益建园、特色建园、产业建园、生态建园建设步伐,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行招商项目准入制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只有符合泸溪高新区项目准入条件方可入园。在符合项目准入条件的情况下,符合主导产业的项目、高税收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可优先入园。  

第二条 招商项目入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及自然人;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能持续发展的,无落后生产工艺、无陈旧设备、无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  

(三)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每亩土地年纳税10万元以上;  

(五)入园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达到国家工业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  

(六)鼓励在工业园区兴办以下主导产业项目:铝系列精深加工、新金属材料加工加工、生物医药

第三条 泸溪高新区对入园项目的审核程序

(一)招商与客商洽谈达成初步投资意向;

(二)审核项目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的入园申请;

(三)招商人员到客商投资公司实地考察;  

(四)由招商提交县发改局、环保局、安监局进行项目初审  

(五)对园区企业投资亿元以上、税收高的、需“一一策”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确定优惠政策;  

(六)高新区管委会与入园项目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书;

(七)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土方平整;

通一平”后,凭供地审批表放界址红线,凭审批的厂区规划建筑图放建筑红线。  

第四条 工业园区项目用地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入园项目固定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土地效能比为每亩土地创税不低于10万元;建筑容积率达到1.0以上,建筑密度达到0.5以上,项目主体厂房要求3层以上(工艺有特殊要求除外),宿舍楼原则上建5层以上,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小于7%,厂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  

(二)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1、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由县国土资源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  

2、入园项目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对闲置厂房,企业经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可依法转让或出租;对因客商撤资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县国土资源依法处理。  

(三)对入园项目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属性的,高新区管委会发出整改通知,予以制止,否则,由县国土资源管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高新区内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高新区总体规划及功能区划进行合理布局、集中开发和配套建设。  

(二)入园项目建设期原则为一年。对个别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可视情适当延长,并在项目协议书中予以明确,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三)高新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入园项目自高新区管委会提供土地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开工,对建设进度缓慢,建设期满未能竣工投产的项目,依《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有关条款处罚,并发出催建通知单。限定期限内仍未能竣工投产的,对已投资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收回土地。  

(四)入园项目建设必须做到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安全、消防、环保设施建设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五)入园项目建设前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供以下报审材料,并经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县政府分管领导等审核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两证”等相关手续。  

1、项目平面规划图、彩色鸟瞰图、主要建筑物彩色效果图及工程施工图;  

2、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企业建筑施工图、企业厂区内给排水、排污及供电等管(杆)线放置图及绿地规划图;  

3、入园项目厂区规划红线及标高。  

(六)入园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约定的50%时,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原件由高新区管委会保管,复印件交企业;企业投产后,经企业申请,原件交还给企业。  

第六条 企业租厂房管理

(一)企业入驻条件:每1000平方米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年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年上缴税收不低于10万元;租厂房企业都必须按每个员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的总数来缴纳用工工资保证金,用工工资保证金在企业搬迁前兑付完用工工资福利后三日内退还企业。  

(二)审批程序:租厂房企业要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入园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向高新区管委会缴纳一定用工工资保证金,然后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入园项目合同,企业凭项目合同及押金缴款通知证明方可办理工商、税务证照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高新区内严禁乱搭滥建瓦房、简易用房和低矮厂房,严禁在已硬化的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  

第八条 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报审制、招投标制、施工许可证制、工程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做到安全施工,工程质量达标。

第九条 高新区内的基础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50万以下工程,由高新区管委会纪检部门审核,参照园区工程指导价,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通过后可直接发标;50万以上向社会公开招投标。  

第十条 工业园区企业服务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招商对园区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制”、“项目证照代理制”,帮助企业解决水电安装、劳资纠纷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等。县内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园区企业实行限时服务制。  

(二)高新区管委会为入园企业提供投资政策咨询、规划建设、土地征用、市政设施、金融、人力资源等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服务。  

(三)除刑事案件、安全生产和税收征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进入园区企业检查。确因工作需要,执法单位须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同意后,在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的陪同下进入企业检查。对于企业的检查应坚持教育管理为主,提供优质服务为主。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泸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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