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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来源: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日期:2016/8/15 0:19:50 点击量:

LXDR-2016-00006

 

泸政通〔2016〕1号                

泸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8月3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国土资源局为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县范围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其所属的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承担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建物所有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地役权;

  (六)抵押权;

  (七)森林、林木所有权;

  (八)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整合给予五年过渡期,过渡期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登记,期满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登记。

  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县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地点设泸溪县政务中心,一楼(权籍调查办公室)、二楼(办证大厅),联系电话:0743-4261830。

  五、2016年8月22日至30日,全县范围内停止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调试、登记流程测试及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

  特此通告。

   

   

                  泸溪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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